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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張維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教育部2013年頒佈《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劃》,明確“985工程高校”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
  《法制日報》記者從今天教育部召開的“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設工作交流會上獲悉,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兩所高校已經完成起草和核准,另有上海交通大學等13所高校章程已經提交教育部核准。其他25所高校的章程還在起草或者校內審議程序當中。
  教育部副部長郝平坦陳,“要按期完成章程建設任務,無論對於高校,還是對於教育部,都是時間緊,任務重。”
  章程或成高校負面清單管理依據
  對於將在各高校完成的章程建設,教育部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推動高校深化綜合改革。記者瞭解到,教育將推進高校負面清單管理改革,而高校章程“可以成為負面清單管理的依據或組成部分”,郝平說。
  教育部希望通過高校章程建設,推動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自我監督機制,以章程賦權的方式,明確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涵與邊界。同時,要對自身的職權範圍、管理方式,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界定和梳理。
  郝平強調,“我們985高校需要什麼樣的自主權,可以在章程主動提出要求,明確運行規則和監督機制,請政府部門依法予以審查、核准;高校的哪些活動需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哪些活動需要考慮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要求,也要在章程明確下來,作為政府管理學校、學校自主辦學、社會監督學校的基本依據。”
  在此之前,教育部已經下放和取消了一些行政項目,如取消了國家重點學科的審批等。教育部正期待,以高校章程建設為契機,不斷深化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很多高校也在積極按照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落實辦學自主權、開展人事分配體制改革等要求。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還聯合提出探索實踐“教育特區”,希望以一攬子方式形成系統的改革方案。
  核准完畢後不能束之高閣
  如何能讓章程真正發揮作用,是與會的多家高校代表發言中涉及較多的問題。
  北京大學副校長張彥表示,章程是學校的大法,其價值關鍵在於“用”。以改革導向的章程制定會觸及利益關係的調整。通過章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增強學校每個行為主體的法治意識,探索章程的有效實現路徑和方式方法,我們還需更大的智慧和勇氣。”
  而已經完成章程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則正在圍繞章程進行配套制度建設。“一方面,以章程為指導制定或修訂形成新的校級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將清理包括校級和院級在內的所有規章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介紹。
  在郝平看來,“章程能否發揮作用,要看在起草過程中是否聚焦學校改革發展的關鍵領域和深層次問題,通過深入研究、系統設計和民主協商等機制,形成綜合的解決方案。”
  此外,“章程不能在起草、核准完畢後就束之高閣,要在高校辦學活動與改革發展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郝平說。
  他要求,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要共同努力,建立相應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保證章程核准後,成為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據。“要把積極探索完善章程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儘快形成主管部門對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作為實施管理依據的新格局。”
  界定學校與政府關係是難點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如何在章程中明確界定學校與政府關係,是高校在制定章程過程中普遍認為的難點問題。
  按照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章程應包含“舉辦者欲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清華大學黨委書記陳旭坦言,有專家指出,由高校去界定這一內容,規定政府義務,邏輯上有些問題。“我們借鑒兄弟高校提法試圖說清楚。在與社會的關係上,有些方面對學校干預過多,例如各種評估、檢查應接不暇;有些方面參與不夠,例如用人單位對人才培養缺乏深度參與。”
  四川大學常務副書記羅中樞表示,在章程制定過程中遇到同樣的問題。“我國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尚未完全落實,大學章程能夠對內部關係進行界定,但對政府、社會和高校的權利和義務要規範的內容難以明確。”
  此外,高校章程與上位法的關係,也被多家高校認為不容易處理。“章程抄高等教育法顯然意義不大,而如更具體地反映到招生、教學等環節,勢必內容過細,與學校‘基本法’地位不符。而且高等教育法等的有些條款已不能很好適應當前形勢和深化改革精神。”陳旭說。
  羅中樞則指出,“大學章程的法律地位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施行缺乏法制保障,潛存著很多法律糾紛,其權威和效力有可能被弱化。”
  法制網北京4月2日訊  (原標題:13所“985高校”已基本完成章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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